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组织开展我市2019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滨州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 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8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8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 符合上述条件的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8年度较2017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 符合上述条件的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8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1. 明确分担比例。根据《补助办法》,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财政补助仍按原比例执行,县(市、区)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

2. 申报组织。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宣传发动,并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请参考但不局限于省科技厅、税务局反馈的符合条件企业相关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1)。

3. 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务必于2019年11月7日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九份),正式联合行文盖章报送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结合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安排本级预算资金。

(二)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此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补助政策。同时,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避免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推荐信息不实。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科        3187022  

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3187765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3188637

 

附件:1.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
附件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汇总表.docx
附件一: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编辑:杨雪瑞

复制保存打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