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推广转化服务平台,按照省奖励办《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鲁科奖办字〔2018〕4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度第一批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科技成果登记基本条件

1、各级各类政府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出具的验收、结题、评价证书等资料,验收、结题和评价时间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或评价证书时间为准)。

2、自选课题和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公立大学、科研机构、协会学会等)出具的结题、验收或评价报告等资料。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不超过1年(以验收、结题或评价证书时间为准)。

3、单独的专利、论文、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等不作为成果登记依据。

二、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1、社会中介机构对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含自选项目)的评价,须经政府管理服务部门(原有科技成果鉴定委托及承办资质的单位)委托授权并出具授权书。

2、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须加盖受委托的政府管理服务部门公章。

三、强化可转化及重大科技成果信息登记

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对有转化需求和重大科技成果单独进行登记。

1、对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已经或拟采用作价入股、转让、许可、自行或与他人(单位)合作等方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转化或产业化活动的科技成果,应作为有转化需求成果上报,填报《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附件1)。

2、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应作为重大科技成果推荐上报,填报《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附件2)。

四、登记流程

1、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登录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http://www.tech110.net/)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尽量使用V9.0及以上版本),并根据操作说明填报,导出电子版(.zip)文件。在登记系统中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材料封面须由第一完成单位盖章。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同时填写本县市区(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附件3),汇总盖章扫描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成果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

五、成果登记提交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版(zip格式),纸质版(第一完成单位盖章)及成果佐证材料1份。(纸质版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留存备查)

2、《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主管部门盖章)1份,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公示函盖章纸质版1份。(纸质版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留存备查)

3、有转化需求的项目或重大项目需填写报送《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和《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材料1份。其中,《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须由第一完成单位盖章,《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盖章。(纸质版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留存备查)

4、成果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基础理论成果:验收或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提供首页)、学术专著(提供封面和版权页)、检索报告等;

(2)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证书、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认定或审定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含权利要求书首页)、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准(提供封面及前言页)等;

(3)软科学成果:软科学计划项目结题证书等。

成果佐证纸质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其中,参与2019年12月份市科技局集中委托评价的项目可以不再提供佐证材料。)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登记的成果应已做过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机构评价等成果评价工作。其中,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人员名单需和验收结项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发表论文为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成果完成人员名单”和“评价委员会名单”两个表单的所有栏目需要填写完整。

2、成果登记填写各表单时,成果概况、立项情况、成果完成单位情况、成果完成人员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成果简介要求为必填项,不得漏填;评价情况、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成果转化需求等须如实填写,如确实没有可以不用填写,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以不填评价委员会名单。批准登记号不填,批准登记日期为填写表单时间。

3、凡存在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4、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积极发动项目完成单位填报,做到科技成果全覆盖,切实做好登记项目填报信息的审核,提高科技成果登记的成功率。

七、报送时限及联系方式

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暂时不报送成果登记纸质材料,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对相关纸质材料留存备查。成果登记所需提报的纸质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公示函、佐证材料)请扫描成pdf格式报送,连同附件1、2、3电子版、导出的数据压缩文件等,于4月10日前发送至滨州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邮箱bzkjj@163.com。

联系人:刘坤芳   电话:3187026

 

附件:1、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

2、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

3、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

4、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公示函(模板)

          5、省奖励办《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附件1-4.doc
附件5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pdf
编辑:孙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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